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馬中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被告應提出被證5錄音譯文。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