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34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晴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24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