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減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治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罪,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明治因於民國84年5月間起至85年2月13日止連續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9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2599號;併案案號:同署84年度偵字第16851、19989號、85年度偵字第469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