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仁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仁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張仁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附表:
┌─┬───┬─────┬─────┬─────┬─────┬─────┐│編│罪名│原宣告之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伍│100年11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年3月│││二級毒│月,如易科│30日為警採│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20日判決、│││品│罰金,以新│尿回溯96小│署101年度│年度簡字第│101年4月││││臺幣壹仟元│時內之某時│毒偵字第10│1801號│17日確定││││折算壹日││55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伍│101年2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年5月│││二級毒│月,如易科│4日為警採│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17日判決、│││品│罰金,以新│尿回溯96小│署101年度│年度簡字第│101年6月││││臺幣壹仟元│時內之某時│毒偵字第19│2765號│5日確定││││折算壹日││1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