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0號上訴人 趙碧娥
胡宇豪 胡宇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被上訴人 郭真秀
郭梅秀 郭士鳳 吳王金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3協商室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