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聲請人 李建謀
樓之2相對人 黃怡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怡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票號TH0000000正確之發票日(依台端所附之本票正本發票日為101年5月9日而非附表所示為101年9月15日,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黃怡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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