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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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碧娥
胡宇豪 胡宇傑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真秀
郭梅秀 郭士鳳 吳王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4,000元(即60,4000+{[300,000×3]=1,504,000),應繳裁判費為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