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債務人 江汶蘭 住臺南市.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萬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