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837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執事聲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國增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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