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保宏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本院已另行函請債權人銀行重新提出協商條件,聲請人應立即
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繫債務協商之相關事宜,並將協商結果及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陳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
㈡聲請人民國100年12月5日具狀陳報,民國97年8月1日退伍領取
退撫基金新台幣654,120元及472,420元,使用於繳納債務、支付父親醫藥費用及弟弟生活教育費用等,請詳細說明該退撫基金使用於上開用途之金額、確切時點、清償積欠何人或銀行之債務(須提出借據),並陳報上開醫藥費用及生活教育費用之收據、清償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