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02號原告 徐莊麗美 被告 徐國安 被告 鍾寶珠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又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上訴時,應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之全部預納裁判費,尚不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認該部分之起訴或上訴為合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07日以書面裁定,限期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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