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均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13,883,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1,348元,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提起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14,880,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4,548元,兩造當事人均未如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兩造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各自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造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