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志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林志隆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或得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至於,檢察官聲請書引用「刑法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顯有誤認;又就如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有就罰金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之必要,聲請書漏載「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臺幣5萬元││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95年6月5日前某日~10│99年12月11日│100年1月間某日起~10│││0年3月1日││0月3月1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6849、6850、6970、│偵字第33號、100年度│偵字第33號、100年度│││10743、12879、12880│偵字第6283號│偵字第6283號│││、1288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1353│102年度上訴字第335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35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9日│102年7月23日│102年7月23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1353│102年度上訴字第33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864││││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5日│102年7月23日│102年12月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1.編號1~2業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506號裁定│1.臺中地檢103年執字│││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02年執更│第112號│││字第3545號)│2.編號2~3原判決應執│││2.編號1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544號(已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畢)│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3.編號2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423號(羈押折│元│││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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