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陳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4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