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所載被告甲○○之住居所為不詳,致無法送達文書,茲命原告補正被告甲○○之確定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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