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告 游明財 即祭祀公業 游光彩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
林詩梅 律師 翁如瑩 律師 張家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