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光產物保│台新國際商│95年11月16日│10,883元│0000000││││險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公司板橋分│有限公司板│││││││公司羅錫標│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