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告乙○○
丙○○上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住臺中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000萬元(600萬元加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中華民國98
民事第四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