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三九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濟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八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壹│壹仟│││││七│││││├─┼───────────────┼──────────────┼────┼───┼────┼───┤│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壹│壹仟│││││九│││││├─┼───────────────┼──────────────┼────┼───┼────┼───┤│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壹│壹仟│││││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壹│壹仟│││││二│││││├─┼───────────────┼──────────────┼────┼───┼────┼───┤│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壹│壹仟│││││四│││││├─┼───────────────┼──────────────┼────┼───┼────┼───┤│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壹│壹仟│││││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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