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非訟代理人 陳信賢 相對人 許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世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許世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