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1月30日執行羈押,至96年4月2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