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0號債務人甲○○
樓之1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聲請人於97年1月起迄今每月實際薪資之證明。
(二)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機車行照影本。
(四)聲請人稱因替朋友申辦車貸,朋友無法正常繳款,致使聲請人背負債務,請提出車貸及繳款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七)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附件二:
(一)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及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