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219號債權人 朱進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益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其中新台幣6,000元之依據。(依債權人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一、二,僅分別有新台幣90,000元之記載)
二、提出債務人張益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