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卜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卜家琪於民國105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8月5日起至民國107年8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20日止累計32,947元未給付,其中32,470元為本金;4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卜家琪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20日止累計47,612元未給付,其中43,267元為本金;3,
05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卜家琪於民國105年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20日止累計86,245元未給付,其中81,838元為本金;3,90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卜家琪│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6%│││32,470元││12月21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卜家琪│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43,267元││12月21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卜家琪│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81,838元││12月21日起││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