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活水股份有限公司、 黃梅麗 、陳崇斌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