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茂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45448元│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25%│││││││││││││└──┴────────┴──────────┴──────┴───────┘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45448元│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一、相對人93/12/21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98/12/21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10/2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