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3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3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