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告狀元及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挺裕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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