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柳寶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