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