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504號

原告 陳梅田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被告 林銀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銀堂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700元(計算式:【64X1300】+【75X1300】=1807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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