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504號
原告 陳梅田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被告 林銀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銀堂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700元(計算式:【64X1300】+【75X1300】=1807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