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六二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岦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萬元,折合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元,折合新台幣玖仟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致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