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5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王瑞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明全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