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41號原告 張詠程 被告 謝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
9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8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