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再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95年度聲再字第150號再審聲請人乙○○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5年度聲再字第120、121、1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之判決為限,裁定不得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5年度聲再字第120、121、122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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