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89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詳附表)自民國96年6月14日18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受安置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路1段54巷5弄2號、現住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丁○○住臺北市○○○路○段○○巷○○號
乙○○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