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20號抗告人甲○○相對人昌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95年9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9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475,864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並無欠相對人任何款項云云,然此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