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至95年11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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