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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