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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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高雄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盛輝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戊○○
            號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3,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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