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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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高雄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盛輝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戊○○
號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3,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