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龍東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啓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法定代理人非聲請狀所載之 楊岳修 ,故有更正之必要)

三、依聲請人所提票號JM0000000及JM0000000之支票影本所載之發票日,楊岳修已非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說明楊岳修得代理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支票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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