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844號債權人 何本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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