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764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遠溎 間聲請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業已以訴訟程序或非常訴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之證明。
二、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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