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謝嘉文 (VINCENTTSE)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被告 蘇奕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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