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7號原告 蔡瑞興 被告 游簡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5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2年度審交簡字第267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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