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張紹鐸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被告 游佳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審交易第6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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