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抗告許可意見書抗告人丙○○抗告人甲○○相對人峻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98年度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核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理由,就相對人未舉證私文書真正,原裁定未適用並審酌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規定等節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4、5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南薰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