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11月30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31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30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109年2月10日148,500元A000000002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109年4月10日148,500元A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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