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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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鴻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參零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參肆伍肆公克、零點零伍伍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2號、第346號被告黃建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0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3454公克、0.0551公克),均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833號案件已為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125號案件之觀察勒戒處分效力所及為由而簽結在案,有簽呈1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
1包、透明結晶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其中白色粉末1包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304公克,含包裝袋1只),透明結晶2包則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3454公克、0.0551公克,含包裝袋2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6年12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588號鑑驗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70300733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透明結晶2包確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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