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42號原告 黃柏翔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乙醲
胡榮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