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12.31│96.04.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0296號│96年度偵字第1029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0│98.01.2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1.20│98.01.2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1575號│98年度執字第1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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